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近日再次亮相—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(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)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。
草案二审稿根据其他编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,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罚款相关规定,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协调,充实生态破坏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法律责任,增加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造假、光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责任,体现了坚持最严格制度、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。
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,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,增加从重处罚、从轻减轻处罚、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。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,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。同时,总结执法实践情况,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,区分不同违法主体、违法情形,调整计罚标准,作出相应修改完善。
由于生态环境领域各单行法的制定修改时间不同,一些处罚规定差别较大,草案二审稿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衔接协调,并根据总则编草案、污染防治编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动态调整,适当充实生态保护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。
从内容上看,草案二审稿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,针对地下水保护、油烟污染、光污染等方面的突出问题,完善相关法律责任。具体包括: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,完善土壤与地下水一体污染责任规则,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责任;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、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;完善擅自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规定;聚焦油烟污染这一老百姓身边的问题,增加油烟产生单位与居民协商以及采取有关预防、补救措施的规定;增加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责任;完善有关诉讼程序,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、生态环境相关诉讼中的禁止令保全措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定。
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,委员们就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吕忠梅委员建议进一步突出人对自然的责任,增加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的法律责任条款。
鹿心社委员建议进一步统筹法律责任的精准设置,统筹各编的禁止性规定,按照协调一致、过罚相当的原则来设置,避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。
刘俊臣委员建议适当补充规定与绿色低碳发展编相关的内容,增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有关责任。同时,进一步完善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,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等行为的免责事由进行重新梳理和整合。(记者 朱宁宁)




